歐盟對於網絡巨頭嚴謹的監管有跡可尋,往年7月谷歌就被歐盟開出 50 億美元的巨額罰單,而亞馬遜也被歐盟作出調查,反映了歐盟對於保護消費者的決心,和對於這些巨型互聯網公司的戒心。臉書已經表明將會在杜塞尔多夫區域法院就案件提出上訴,雖然目前尚未有跡象該案會上呈歐洲法院審理,並由此變成關乎臉書在全歐盟地區業務的判決,但是可以預見此案例將會為其他歐盟成員國法院所借鑒。
在全球各地電訊發達的地方都會看見每個人在使用facebook messenger, whatsapp 和 instagram 的痕跡。早在今年年初,臉書(facebook)創辦人朱克伯格(Mark Zuckerberg)就宣佈有意整合臉書旗下三款軟件 facebook, instagram 以及 whatsapp的即時通訊功能, 讓全球26億用戶能跨平台互傳訊息。
這三個溝通的平台,目前是各自獨立運作,但是資料整合後就可以達到跨平台聯絡的效果。這項計畫臉書預計在2019年底或2020年初完成。
從臉書角度來説,整合的好處是可以開闢更多途徑來分析用戶, 從而開拓更多商機。整合後,廣告商便可以將生意擴張到 whatsapp 以及 instagram 的平台, 從而刺激臉書的廣告收益。只是,縱然整合的過程產生了無限商機,但是此商業行爲,在管理者的角度來説,不但有侵犯個人私隱的問題,臉書整合後更爲鞏固其作爲社交網路平臺龍頭的優勢,亦觸及了政府反壟斷原則的神經。在個人資料成爲商品的互聯網時代,資本巨頭對於用戶資訊的收集和壟斷,已經開始令各國政府感到憂慮。最近,德國政府就將對於這兩個問題的憂慮,化作對臉書的法律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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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行動根源來自反壟斷規管
柏林在本月初就這個全球最大的社交網絡作出的資料整合作出了一項指標性的裁決,德國監管機構Federal Cartel Office (FCO,聯邦壟斷聯盟調查辦公室)認爲,臉書濫用其市場主導地位,在未經用戶同意下收集用戶信息,不但違反了歐洲數據保護原則,也是一種對於臉書市場主導地位的“剝削性濫用“,目前已經被命令停止在德國的數據收集行為。根據FCO的裁決,臉書必須有用戶授權方可以從WhatsApp以及Instagram調取用戶資料整合到臉書平臺上。根據裁決,不但禁令立即生效,臉書今後亦將不再被允許在缺乏用戶同意下收集和分配第三方(包含WhatsApp及Instagram等臉書集團旗下社交平臺)的數據到他們的臉書用戶帳戶。
這是歐洲歷史上第一次有監管者將數據保護法以及競爭法同時應用在一宗案例上,有歷程碑式的意義。互聯網巨頭,第一次因爲利用市場壟斷地位帶來的第三方來源去匯收數據,而被監管者處分。
FCO本身不是數據保護機構,它的職責是是運用德國和歐盟競爭法來保護市場上的競爭自由。它的責任在於調查企業之間的限制性協議,通過調查某些兼併和收購案例來確保競爭性市場結構,並執行針對主導市場參與者的濫用行為的規則。而 FCO正是應用了競爭法的框架,裁定臉書濫用其市場支配地位。
FCO 對臉書的產品市場定義為“德國社交網絡市場”, 此定義不包括Snapchat,YouTube或Twitter等服務,也不包括LinkedIn等其他網絡。在FCO看來,這些都是與臉書有根本性不同的產品,理由是從消費者的角度來看,它們提供的特定服務只佔臉書等社交網絡為其客戶提供的一小部分。故此,其他這些參與者只能夠構成局部的替代競爭。而即使這些特定服務包含在相關市場中,臉書集團及其子公司Instagram和WhatsApp仍將獲得非常高的市場份額,因此構成壟斷。同樣地,Linkedin 這些專業性社交網絡雖然功能相近而有和臉書競爭的空間,但是兩者的終端客戶群終究是帶有不同目的。因此,對於臉書CEO朱克伯格的反駁,指FCO忽視了臉書直接面對Twitter,谷歌的YouTube,Snapchat等其他平台的競爭,FCO並不賣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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細看FCO的理據,更不難理解這次裁決背後的邏輯。FCO主要關注臉書從第三方來源收集數據,並且將這些數據配對到本身用戶的臉書帳戶以及將其應用於眾多數據處理流程的做法 。臉書從第三方應用程序(包括旗下的WhatsApp和Instagram)中匯集用戶數據,以及通過其平台中 “喜歡”或“分享” 按鈕在線追蹤甚至不是臉書用戶資料的做法,對於監管者來説並不恰當。在當局的評估中,這種做法相等於臉書對於它絕對的市場優勢的一種剝削性濫用,實際上是採用不公平的手段强逼用戶妥協之餘,對於其他網絡周邊使用者隱私的冒犯。
歐盟對於網絡巨頭嚴謹的監管有跡可尋,往年7月谷歌就被歐盟開出 50 億美元的巨額罰單,而亞馬遜也被歐盟作出調查,反映了歐盟對於保護消費者的決心,和對於這些巨型互聯網公司的戒心。臉書已經表明將會在杜塞尔多夫區域法院就案件提出上訴,雖然目前尚未有跡象該案會上呈歐洲法院審理,並由此變成關乎臉書在全歐盟地區業務的判決,但是可以預見此案例將會為其他歐盟成員國法院所借鑒。
(原文刊於世界說,作者陳逸翹)